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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天文学会章程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1-07-25     【字号:

(二00六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十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天文学会,英文译名:Chinese Astronomical Society. 英文缩写:CAS.

第二条:本会是中国天文学会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具有学术性、公益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我国发展天文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发展和繁荣我国的天文事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贯彻民主办会精神,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天文工作者和有关的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天文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批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2号,挂靠单位是:中国科学院紫金山天文台。邮编:21000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天文学科的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促进国际民间科技合作和交流;

 (二)普及天文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开展多种形式的天文科普活动;

 (三)编辑出版天文书刊;

 (四)对中国天文学科进行发展战略研讨和决策咨询、接受委托承担有关科技项目的论证和评估,天文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

 (五)举荐人才,表彰和奖励在各项业务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天文工作者;

 (六)推动天文教育,开展对会员和天文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七)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天文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天文工作者参与国家有关科技政策、法规及事务的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八)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与活动。

 

第三章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团体(单位)会员、名誉会员。个人会员是本会组织的主体。

第八条:凡拥护本会章程,能参加本会活动,在本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专长,并有意愿加入本会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各类会员的具体条件:

  (一)个人会员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1.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职称)或相当资格的天文科技人员;

2.取得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并在天文学术领域作出一定成绩的科技人员;

3.取得天文及相关学科硕士学位者或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

4.热心天文事业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5.热心天文事业并为天文工作作出突出成绩的人员。

  (二)团体会员

   与天文学科有关的、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并能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或是其下属机构)和学术团体。

  (三)名誉会员

   对天文学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成就,且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与本会有关的科技交流活动的国内外科学家。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两名以上会员或团体会员单位介绍;

 3.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4.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二)团体会员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三)名誉会员

 1.两名以上理事联名提交推荐书;

 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报中国科协审查批准;

 4.由理事长或秘书长授予名誉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权利: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参加本会的活动;取得本会服务、有关学术资料及活动信息的优先权;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做好本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

 权利: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及活动信息;可请求本会协办培训班、讲习班、研讨班等;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有关咨询、服务;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名誉会员

权利:优惠或免费得到本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义务:支持本会工作,寄赠学术资料,沟通信息,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协助开展国内外学术活动,推荐专家来华讲学等。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本会发给书面通知后,仍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则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自动退会或除名者的会员证随即注销。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或理事;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或协商产生。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并完成理事会换届。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为加强领导应成立临时党组织。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或经2/3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并征得中国科协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壹年。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领导本会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上采纳不等额、无记名投票方式,按规定的数额(约会员数的1/30—1/50)选举产生(其中本会挂靠单位的一名党的负责人为当然理事,且为常务理事),当选理事任期四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每届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理事。理事会组成原则为:

(1)    理事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以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2)    专家、学者、在一线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与管理人员比例适当;

(3)    能够较好地体现新老交替与合作的原则。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设立秘书处(办事机构)、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开展学会工作)、专业委员会(负责开展专业学术活动)等分支机构;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采取不等额、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其中理事长、秘书长、司库各一人,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若干人。常务理事会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学会的日常工作行使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学术上有成就、作风正派、影响较大;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届满时)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不得超过65周岁;

(三)身体健康、热心并能坚持本会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一条:本会理事长不得连任。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等下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下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下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根据天文学发展和本会工作需要,理事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和干部担任本届理事会的顾问或名誉职务。凡对本会和我国天文事业有重大贡献者,可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授予荣誉称号。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天文事业的发展。其经费来源:

  (一)中国科协的拨款和政府资助;

  (二)国内外单位、团体和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会员缴纳的会费;

(五)本会基金;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本会建立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体制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或聘用挂靠单位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出纳不得兼任会计,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并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审计结果。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每年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或根据中国科协的建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本会修改章程后,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报请中国科协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会停止活动(或自行解体,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活动,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本会章程(修订)经2006年第十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