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章程
中国天文学会章程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4-03-28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天文学会,英文译名:Chinese Astronomical Society, 英文缩写:CAS。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国天文学科技工作者及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我国发展天文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贯彻民主办会精神,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天文工作者和有关的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天文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发展和繁荣我国的天文事业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天文学科的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促进国际民间科技合作和交流;

(二)普及天文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开展多种形式的天文科普活动;

(三)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天文书刊;

(四)对中国天文学科进行发展战略研讨和决策咨询,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承担有关科技项目的论证和评估以及天文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

(五)举荐人才,按照规定经批准,表彰和奖励在各项业务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天文工作者;

(六)推动天文教育,开展对会员和天文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七)反映会员和天文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天文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组织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对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提出建议,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九)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其它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名誉会员和外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能参加本会活动;

(三)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有意愿加入本会者。

第十条 各类会员的具体条件:

(一)普通会员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职称)或相当资格的天文科技人员;

2. 取得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并在天文学术领域作出一定成绩的科技人员;

3. 取得天文及相关学科硕士学位者或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

4. 热心天文事业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5. 热心天文事业并为天文工作作出突出成绩的人员。

(二)单位会员

与天文学科有关的、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并能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和学术团体。

(三)名誉会员

对天文学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成就,且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与本会有关的科技交流活动的国内外科学家。

(四)外籍会员

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学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具有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组织的学术交流、技术咨询、科学普及、教育培训等活动;

(三)优先和优惠获得学会服务和有关资料;

(四)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支持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提前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选举理事会,理事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名誉职务设立及人选;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八、九、十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学术上有成就、作风正派、影响较大;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得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热心并能坚持本会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聘任的秘书长可不受届次限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学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职时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监事会由3-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至少每6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一致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中国科协的拨款和政府资助;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会费;

(五)基金;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会章程经2022年11月17日第十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